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簽署銀行令,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于或者將來源于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于或者將用于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央行頒新規查恐怖融資 銀行違反規定或被處極刑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十一日簽署中國人民銀行二00七年第一號令,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所謂“恐怖融資”,指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這并非央行首次將“恐怖融資”放上臺面。早在與世界銀行等國際性組織攜手合作之初,中國已將預防、打擊和懲處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機制,以及相關合規性監管框架和國際合作,一直是央行關注的課題。
根據規定,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同時,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違反這一管理辦法的,最嚴重將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記者 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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